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
被告人曹某、高某均系未成年人,因为知道自己已满16周岁,盗窃会被司法机关处理,于是二人联络自己身边未满16周岁的朋友进行盗窃。在二被告人的教唆、指使下,未成年人邹某、杨某于某日凌晨用砖头砸坏一商户门,将店内30余条香烟盗走,涉案价值1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指使其他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教唆、指使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缴纳罚金等情节,遂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