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梁某、蔡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张某借款合计70000元。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梁某作为借款人,蔡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同张某签订6份借款合同,单方出具2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229500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对逾期偿还借款利息及为律师费承担等进行了约定。因梁某、蔡某未偿还借款,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蔡某偿还借款1299500元及利息,并承担张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梁某)如逾期未还借款,需承担甲方(张某)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张某提供了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支付凭证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张某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了律师费用150000元,且律师费数额未超出当地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标准,故梁某、蔡某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张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法官说法:本案诉讼中,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应由债务人承担,且本案中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数额符合当地收费标准,故法院在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同时,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遵循了契约精神和法律规定。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