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提供几个账户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看似能轻松赚钱,实则已迈进犯罪的深渊。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账户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12月,被告人于某提供以王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某公司对公账户及两个U盘给陌生人转账,从中获利5800元。经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 该公司对公账户流入资金27万余元,已查明诈骗资金15万余元。2023年1月,被告人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某向部分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账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归案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缴赃款,退赔部分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于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