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期间怀孕,后双方分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被告程某某(原告乐乐父亲)同意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同意被告可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探视。
原告乐乐的母亲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9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原告母亲怀孕。然而,双方并未能维持稳定的关系,在原告乐乐出生前即已分手,之后原告母亲独自生育女儿。自乐乐出生后,被告程某某作为父亲,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母亲在独自承担抚养重任的过程中,面临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受案后,立即开始查阅卷宗,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乐乐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其父母的经济状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单独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切入点,向被告讲明抚养孩子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耐心倾听他们对于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方面的想法和诉求。
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促成原告、被告达成调解,被告程某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同意被告可以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探视。